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708号
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铁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鑫,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
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66元,由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魏溶辛
书  记  员   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