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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镇江方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镇江方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方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