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长阳)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长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2民催20号
申请人:华新水泥(长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龙舟坪镇白氏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袁德足。
申请人华新水泥(长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7月23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绍兴东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豫昕逸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45291105、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8年5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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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洁瑾
人民陪审员  范 红
人民陪审员  陈锡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蓓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