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李某;叶某;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6603号 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5-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271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8日,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