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8074号
原告: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宗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请: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0680元,并支付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25年4月27日的利息706.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沭阳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协商无效后提交被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被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项目所在地在宁波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