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81民初464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被告以邀请招标方式对“×××项目公区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无息退还。原告参与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将1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退还案涉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招标文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布招标文件,载明开工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完工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并载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的事实。 2.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采信及事实的认定。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被告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后,被告理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该投标保证金。现被告逾期未退,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LPR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