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某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350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景某,女,1995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 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计173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