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州民初字第2279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汉族,大专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办公室法律服务,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