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州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大专文化,党办主任兼法律事务,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 被告:***,男,生于1966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