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2民初803号
原告:内江市微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宏创·龙湾半岛第17号楼【幢】无单元3层3-3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87年1月3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5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88年9月1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江市微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日,原告内江市微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市微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江市微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