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12号
原告:四川盈祥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四凯大楼401-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四川独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51号。
负责人:***。
原告四川盈祥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盈祥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盈祥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