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巴中市天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902民初387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0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7141698XF。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6日,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天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6日,大学专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中分公司”)、被告巴中市天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天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电信巴中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巴中天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巴中市天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分期贷款的冰箱和巴中市天辰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员给我道歉,并且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本人在巴中市王府井开餐饮店,需要安装办理宽带业务,在被告公司旗下江北大道中段教育局对面的天辰天翼旗舰店办理相关宽带业务,被告公司员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原告个人信息,申请并办理了橙分期金融贷款,被告公司私自办理橙分期金融贷款的总金额192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未妥善处理,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实现其诉请。 被告电信巴中分公司辩称:原告是否知晓办理橙分期,虽然我公司未办理这笔业务,通过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我公司后台收集的证据,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达到原告方证明目的。原告辩称是第二被告公司员工操作,操作此项业务需要用到手机,证明原告是知晓的,并且同意办理。温馨提示中有原告亲笔签名,证明原告是知晓橙分期的,并且通过今天 庭审知晓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后台数据,第一期橙分期由原告垫付,从第二期开始到2021年4月底都是电信公司在履行,双方均在按合同实施。原来的经办人员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办理业务整个过程。与原告办理金融业务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如果需要终止,原告可以去起诉第三方机构。 被告巴中天辰公司辩称:原告是自行在本店营业厅自行办理业务,该业务只要达到4个月期限都会向其介绍有偿业务,用户承担交纳话费业务(24个月),免费领取一定价值物品,若用户按期每月交纳话费,电信公司每月会返还 (代交)物品分期款,若用户违约未按时交纳话费,电信公司会终止返还(代交)物品分期款。原告办理业务时店里的冰箱缺货,原告领取了其他相等值的产品,办理务时温馨提示用户是签字认可的,我方也履行了相应等价值服务,现在因原告违约不交话费,导致电信不返还(代交)物品分期款,导致第三方向原告催款。我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巴中电信分公司电信用户,电话号码为177××××8711。原告在被告巴中天辰公司办理了“橙分期”业务,办理套餐为融合套餐299元,并且与原告签订了《温馨提示》,其告知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感谢你办理信用分期业务,为了不影响你的征信,温馨提示您注意以下几点:一、您办理的是信用分期业务,涉及分期的具体协议内容,请以签署的分期服务电子协议为准,成功办理本业务后,您可享受对应的直降权益。二、直降权益获取条件:您选择的电信套餐并承诺在网保底消费24个月,并办理橙分期用卡分期作为担保,即可享受套餐对应的终端直降权益,您需在协议生效后的连续24个月内每月及时、足额缴纳通讯费,并保证套餐不降档、不离网。三、直降权益获取方式:电信每月5-8号发放分期到您翼支付方账户(账户号与办理的合约手机号必须一致),您可使用分期还款每月分期,若通信账户欠费,拆机将导致分期款无法及时到账。四、如您提前离网,剩余分期还款需您自己承担,电信不再返还分期款。五、您可登陆翼支付客户端查看您的还款计划即每月应还金额,若未实际还款将产生违约金并影响个人征信,比如车贷房贷等。橙分期还款日期为每月10日前。信用卡分期还款日期请以信用卡银行规定还款日期为准。现还剩8期未还款。 被告巴中天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天辰通讯专用单据》原告本人在该单据上签名,其内容为“用户话费420元+翼支付80元,昂达蓝牙耳机99、高科座机一部158、千兆光猫240、新用户新装299”扫码支付500元、(话费420元、+翼支付80元)、千兆路由器2个、718元、小度行业版智能影像系统。其单据载明剩余186元(剩余186元经庭审查明,原告领取了懒人拖把2套,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翼支付上的订单载明美的智能冰箱已经取消,畅享融合299-直降1920元。付现金额179元,分期金额为1920元,每期金额约98.4元。 为了办理该橙分期业务,原告在翼支付平台上与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方)、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丙方)、成都乐超人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用户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应付款项及费率、保理服务费等(该协议系网上签订)。现因橙分期业务发生争议、经本院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温馨提示》《翼支付客户告知书》、天辰通讯专用单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橙分期业务”,被告二通过温馨提示明确告知了该业务的相关规定,原告自愿接受,该《温馨提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虽原约定是领取冰箱,后双方变更为领取价值相等值的产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原告已经实际领取价值相同的产品,应视为对产品的变更。民事主体对外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温馨提示》是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同时,原告主张取消橙分期业务,其橙分期业务还涉及原告与案外人翼支付平台与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方)、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丙方)、成都乐超人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用户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亦无权取消该协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负责。综上,原告要求巴中天辰公司取消分期贷款的冰箱和巴中天辰营业员予以道歉,并且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