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22民初39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7141698XF,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51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