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3317号
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负责人:张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三:林某,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3.74元,减半收取3501.87元(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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