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施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施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1970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见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施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陕西施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普石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魏 哲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