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607某某与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2607号 原告:***,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20166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协星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