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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交通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248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交通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