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22民初2453号
原告: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罡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相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被告***、第三人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天津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劳务费共计267472元;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项目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护栏工程,具体内容为普通型及加强段三波护栏、ETC段护栏及桥头桥尾护栏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负责安装,单价按照材料计算。后双方就波形护栏材料的具体规格又签订补充合同即《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左右人民币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实际未支付)。上述两份合同均由被告***作为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实际与原告签订。
2021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指定的材料供货方即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GH××××XHT)-21-8-19Z,约定原告从第三人处采购波形护栏板,材料实际花费555472元。原告依约将款项付清后,第三人发货至施工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项目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施工完毕后要求二被告支付材料及人工费,被告***仅在2021年10月24日通过其妻子***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遭到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北京某某公司辩称,2021年3月25日,张家口某某高速公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北京某某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确定北京某某公司为“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施工一类1标段施工”(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34352851元,计划工期8个月,自2021年4月至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2年。同年4月23日,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2021年5月24日,北京某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甲方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对案涉工程实行全权责任制的项目管理,项目的工程和资金筹措、人员组织、生产经营均由***负责,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作为项目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其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均由乙方委派,同时报甲方备案,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及有关特殊专业工种须持证上岗,全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业主要求为案涉工程开设临时账户,项目部章由乙方管理、网银各拿一个,……印章管理条款约定,所有印章仅限用于与业主、监理及地方政府之间工作之用,不得用于担保行为,乙方如确需用于项目正常施工对外签订施工、劳务、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合同时,必须经甲方同意且备案登记。乙方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应严格按甲方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如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亦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项目为责任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我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要求原告给我司提供劳务及采购材料,另外我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而非案涉协议使用的项目专用章,且我司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相关采购合同中加盖的均为我司合同专用章,上述证据亦可证实我司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使用合同专用章而非案涉工程项目专用章。首先,案涉工程系***以内部承包形式取得,下属工作人员均是***临时招募,均非与我司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即便我司需要采购案涉材料,也应以我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而被告***与我司之间无任何劳务关系,其也并非我司工作人员或被我司授权相关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亦无相关文件证实其行为与我司有任何关系。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6笔与***有关的转账共50000元,均系案外人个人之间的转账,更加证明与我司无关,我司也没有与原告之间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在承包案涉工程后与其招募的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恶意串通,已骗取我司近千万巨额资金,就此事,我司已经向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张北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刑事报案。另外,就案涉工程也有其他人恶意诉讼,我司提供(2023)京0108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1525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41998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原告本次诉讼本身与我司无关,完全是其与***等人的个人交易,现在又通过恶意诉讼的形式要求我司承担付款责任于理无据。故应当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起诉。
补充答辩意见:对原告主张的材料款及劳务费共计267472元,我司不承担责任。经我司了解,本案被告***是与***达成的协议,并且只是从***处分包了案涉工程的部分工程,原告起诉的内容即便真实存在,也是其与***个人达成的协议,原告只是***的材料供应商,也与我司无关。原告诉请的保证金50000元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并没有将保证金交付给我司,我司没有收取过该款项,相对就没有义务返还。原告是交付给被告***个人,***是否认可该费用与我司无关。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约定了提交仲裁委仲裁,请法庭考虑本案是否由法院管辖。
***辩称,1.《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是原告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北京某某公司所说的其将张北的工程交给***,据我所知,这个工程不只签订给***,还签订给了***等人,具体签订了多少合同我不清楚,也不知道;2.对原告所主张的材料款,我不知道原告买了多少,拿了多少,这个要以计量、验收为标准,不能是个人或单位说了算,计量单位、验收单位和业主三方确认为准,政府也说由三方验收;3.原告说保证金是交给我个人的,请原告出示保证金的收据,原告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保证金就应交给北京某某公司。原告说交给我50000元保证金,纯属捏造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当时原告通过朋友找到我时,说想作案涉工程,给了我50000元的居间好处费,我已经把事情办了,我只拿我应得的报酬;4.北京某某公司所说的诈骗不成立,有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的不予立案证明;5.我是北京某某公司的员工,提交劳动合同。
***某公司辩称,1.对本案中原告所说的我司收到原告钱款属实,金额无异议,我司已将与款项相对应的货物交给原告,我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2.我司与原告、被告能坐在一起,都是由***所介绍。
天津某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劳务关系,案涉工程为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波形梁钢护栏安装工程,材料由原告提供,材料款即为案涉工程劳务费。案涉工程结算支付方式参照《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执行。被告***作为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的代表人与原告签订本协议;2.《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一份,证明交货地点由原告运输至张家口市施工现场,材料到场后3-5个工作日被告应支付500000元作为该项目启动资金,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结算货款。每月1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周期不超过14个工作日;3.《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一份及转账流水6页,证明原告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某公司购买波形护栏板,总价款实为555472元,第三方***某公司员工***代其与原告签订本合同。货款通过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打至第三方公司会计***账户525473元、通过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打至***账户30000元;4.发货清单2页,证明第三方***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护栏板及其配件送至施工现场;5.现场施工照片3张、进场通知书1页,证明开工日期是2021年8月17日,原告在现场施工情况;6.被告转账流水1页,证明被告***仅在2021年10月24日通过其妻子***账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300000元;7.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6页,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项目保证金50000元,至今未退回;8.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版材料一份(其中前三段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最后一段是***与***),证明案涉工程中原告购买的材料为一公里高速公路护栏材料款,由二被告指定原告向第三方购买,被告***自认案涉工程一公里材料费约550000元,已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自认欠付原告劳务费,并称因北京某某公司未能给其结清,所以拖欠。***为第三方会计,收取案涉款项系职务行为;9.***出具的情况证明一份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张,证明案涉工程早已验收,确认合格,***替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垫付了劳务费12000元;10.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的通话录音三段,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申请的证人***多次联系此事,***一直推诿是***不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并非像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在答辩状所称没有要求原告采购材料,否则而应坚决否认才对;11.证人***证言,证明其与***系合作关系,开始***与其谈合作时,明确说甲方是北京某某公司,如不是,其也不会参与合作,***的名字就是***签的。我们的钱已经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一公里材料运送到案涉工程的施工地并实际使用,但北京某某公司和***还没有付款。
北京某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协议并不是我司与原告签订的,上面所加盖的是我司项目部印章,是被告***或原告公司私自盗用加盖的,该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是不产生效力的,只是用于项目当中的施工备案及材料申报。根据原告所述,其只是向***供应相应施工材料,并没有在案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其诉请的材料款也是减去***已付款项之后剩余的未付款。同时双方并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当中的所有条款均未实施;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假设该协议真实存在,首先根据约定在合作期间原告将货物送到案涉工地的前提是接到我司的书面通知为准,没有书面通知就不能将材料运往案涉工程工地,其次送到工地后有严格的验收方式并且出具验收意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应送相关部门检验,根据验收合格凭证,计算数量,除此之外任何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而且还约定了原告要求提前付款的前提是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货款还要分期支付。经业主方验收合格,我司收到业主的结算付款后才向原告付款。如果原告主张协议成立,现原告则无权向我司主张付款。该协议中的主要条款都是空白的,包括履行时间、发货时间、甲乙双方的收货人、交货人、货物价格、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签订日期,明显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不是我司员工,也不是项目负责人,只是***名下的分包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与我司无关。在本案之外,我司与第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第三人履行发货义务,开具发票,我司也已向第三人付清货款,完全没有必要由原告代购材料。***与***之间的转账仅是***个人转账给***个人的,不是对公账户转给第三人的,***的转账行为不能完全认定是公司行为,接收款项的***也不能完全认定为第三人的收款行为。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转账与本案无关;证据4因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单据中的***不是我司员工,发货清单上没有我司名称,也没有我司承包案涉工程的名称,更没有材料单价及总价,不能证明原告将材料送到了我司案涉工程承建工地;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进场通知书无原件也无任何人的签字,照片也证明不了是原告在施工,原告也并未主张劳务费;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仅证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300000元的事实,即使存在合作关系,也是原告和***个人形成的,与我司无关;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该50000元保证金,是其转账给***个人的,我司不知情,与我司无关;对证据8及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录音内容,原告是与***个人达成的协议,原告明知***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是从***处分包了部分工程,然后***将自己分包的工程范围内一公里的材料购买与原告达成了协议,我司并非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的相对方。原告还主张***是我司的员工,与其举证证据明显冲突;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不是我司员工,而且内容也证明不了是谁垫付了工资,且给付***工资是有目的性的,是要求***给验收合格,存在受贿和不正当交易嫌疑。转账的12000元与我司无关,与本案也无关系,纯属原告与***个人的账目往来;对证据11,证人***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形成了一个共同经济体,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原告与证人的共同利益,该证人证言不可采信。证人所述其本身不认识北京某某公司的人,只是自认为或听他人所说,根本不是其亲身经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能证明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上的材料是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所接收的。
***质证意见为:证据1是我代表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我是现场负责人;对证据2无异议,北京某某公司没有给原告约定的500000元,与我无关;证据3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我不清楚,北京某某公司是否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不知道,我只代理我个人,不代表北京某某公司。我只知道北京某某公司与第三人有大的购销合同,我也有,但与本案无关;证据4,***是现场收货验收员,发货单上的签字看着像他的笔迹,但这部分事儿不归我管,我不清楚;对证据5,照片上的时间与原告提供发货清单上的发货时间相差一个月,照片是假的。照片上的是水磨(水钻)工人、风钻工人,与原告无关。对进场通知书无异议,进场肯定是进了,但干没干活儿、干什么活儿、干多少活儿不归我管,我不清楚;对证据6无异议,是因为北京某某公司没有给付原告500000元,原告的工人告到了政府,没办法,我妻子***才垫付的;对证据7,***通过别人找到我说要干北京某某公司的这个案涉工程,我才给他在合同上签字,***给我的50000元不是保证金,是好处费;证据8中,对我与***的录音内容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其购买材料、购买数量等,这事儿我不知道,劳务费也不认可,原告所干的工程总共也没有多少劳务费。对***与***的录音不认可,我不清楚,那是他们之间的事儿;证据9,***是北京某某公司项目部现场管施工的,签名不清楚是否系***本人所签,但***没有验收资格,某某公司才能验收,***个人签的东西与我及北京某某公司没有关系,是***的个人行为;对证据10***和***的录音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所有录音中,材料费究竟是多少不明确,运到施工现场材料数量不明确,用到施工工地多少不明确,验收了多少不明确,计量多少也不明确。必须经过三方认定,才能付款;对证据11,我不认识证人,与证人无任何交集,证人所述把材料运到小院,但原告提交的照片说是把材料卸到了高速公路上,是自相矛盾的。
***某公司质证意见为:原告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第三人对其诉求负有义务,原告也无此证明目的,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与第三人无关。
北京某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合同协议书》、《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担保协议》、中标通知书、张尚高速项目部印章使用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发包人张家口某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我司,我司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整体分包给***,案涉工程所有施工均由***负责,我司没有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与我司无任何法律关系;2.《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2份、发票21张、中国建设银行查询明细1页,证明我司根据***的授意与第三人直接签订过购销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并向第三人支付了相应款项,上述合同均系合同专用章,并未使用项目专用章。我司从来没有委托过原告代为采购材料,原告提供的案涉合同并非是我司授权委托相关责任人签署,且我司可以直接向案外人采购、无须委托原告代为采购,原告主张的事实不符合交易习惯,我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3.报案材料1份、受案回执2份、委托书1份、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1份,证明因案涉工程分包人***与***、***等人虚构事实、伪造合同,骗取我司资金,给我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就此事我司已经向多个公安机关报警,主张权利救济;4.(2023)京0108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41998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1525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就案涉工程,***、***等人进行虚假诉讼,意图骗取我司资金,各法院已经将其不属实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项目章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我司员工,与我司无任何法律关系;5.***与***通话录音文字版一份及光盘一张,证明原告提交的各项协议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均不是我司加盖的,也不是被告***加盖的,原告协议中的项目部印章属于私自盗用。根据我司员工***与***的通话情况来看,双方互不认识,***是***找来的人,***亲口承认“我一直在找你们,但是找不到”。我司也是几经周折才找到***的电话,所以***不是我司员工,不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本案中是***与原告个人形成的合同关系,与我司无关,我司对于被起诉索要欠款一事均不知情,原告诉求自发生后至起诉前从未向我司主张过权利,我司亦不知情;6.证人***证言,证明***与***不是我司工作人员,在案涉工程之前与我司均不认识,***是通过***介绍才与我司认识的,经过***的公司担保才与我司形成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是***名下的施工队,承包了***一部分的施工工程,***无任何权利代表我司,与我司无任何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找到证人***时,***就已经向其说明这笔业务有问题,***不能代表我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上就不应有项目经理部的章,***无权使用该章,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选择继续与***进行合作,明显是原告自愿的行为,也是其明知与其合作的相对方是***个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在证人陈述后,***无问题向证人发问,说明***在庭审中所陈述的与我司系劳务关系、与***不认识,明显是虚假陈述;7.企业信用报告一份,证明***与***、***存在紧密联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辽宁安建某某筑劳务有限公司,***是监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辽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持股20%,股东及监事***持股80%。
天津某乙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张尚高速项目部印章使用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即使内部承包协议书为真,实际也是以内部承包之名,行分包或挂靠之实,而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系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北京某某公司就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对证据2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发票没有提供原件,所以真实性不认可。对中国建设银行查询明细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北京某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基本一致,且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更说明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该组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原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使像北京某某公司所说属于偷拿公章,也属表见代理,项目经理部作为其专设机构,其应对项目经理部印章及自身内部管理混乱承担相应责任;对证据3的受案回执、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报案材料、委托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北京某某公司若认为***等人属于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本案系两种法律关系。庭前质证时,根据***提交的证据来看,即使北京某某公司所述属实,***的行为也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认可,(2023)京0108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41998号民事判决书均为一审判决,不清楚是否生效,该两案被驳回系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向北京某某公司提供过车辆,并非因合同虚假而败诉。(2023)京0108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项目经理部印章是真实的。(2023)鲁1525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足以证明***、***与本案存在紧密联系;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形成于庭前质证后,对话方无法核实,***的身份无法核实,同时录音中***一直在诱导性发问;对证据6,证人***系案涉工程的担保方,与北京某某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认可。***在与***的录音中表述“现在汉威达也着急,也要求对账”,其还从中协调。证人只是说***的名字上就不应该有项目经理部的章,但签字与盖章并不矛盾;证据7与本案无关。
***质证意见为:北京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我无关。北京某某公司找了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诱导我说话。
***某公司质证意见为:北京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被告分别或一起与第三人现在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与第三人无关。
***提交以下证据:1.工作证照片1张及劳动合同2张,证明其系北京某某公司项目部的员工;2.微信截图2张,证明***转账给我的是好处费,计50000元;3.收据、农民工工资结算、收到条、微信截图各一页,证明这些转账不是全部为原告垫付的,其中***为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50000元左右;4.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答复审批单、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张尚高速欠薪案件线索的督办函各一页,证明原告的工人闹事儿,围堵政府部门,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5.***与***聊天记录截图3张、材料进场通知单2张、解除合作协议通知1张,证明因***不好好干活儿,公司与其解除了合同;6.***向***转账回单1张,证明***代北京某某公司垫付300000元。
天津某乙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恰恰说明***系北京某某公司员工,与原告签署合同系职务行为,包括其妻子***向原告转账300000元也是代北京某某公司支付;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数额也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收取居间好处费50000元仅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4因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5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对材料进场通知单及解除合作协议通知,原告没有收到,材料进场日期是10月份,原告的一公里完工也是在10月份,后边原告还想干,但是北京某某公司没有给原告打款,所以材料无法进场,与案涉工程无关。另材料进场通知单能够说明案涉工程确系北京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购销及劳务关系;对证据6不认可,时间、收款人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一致,但原告确实收到过***给付的300000元,该付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
北京某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照片及劳动合同上均为项目经理部印章,该印章对外不产生效力;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论是保证金还是好处费均与我司无关;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恰恰证明***不是我司员工,而是***名下的分包商,***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作协议,否则不可能委托***垫付工人工资、处理相关上访事件,并向原告转款,不存在表见代理。
***某公司质证意见为:与第三人无关。
***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发货清单2页,证明与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一致,我司已将货款对应的材料发给原告到指定地点。
天津某甲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与我司提供的发货清单一致,但证据侧面手写的字,我们单据上没有,是第三人自己加上去的。
北京某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与我司无关,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是否发货给原告还是发给谁,我司不清楚。根据发货清单日期判断,与原告提供的照片是自相矛盾的。
***质证意见为:从时间上看,原告提供的照片与发货清单相差甚远。货都没有到怎么施工,不能证明材料运输到施工地点了。原告也自认识施工了一部分,不能证明其施工量。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天津某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9日,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废旧建筑物拆除。
2021年7月,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劳务合作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护栏工程,合作范围:波形梁钢护栏安装工程,合作内容:普通型及加强段三波护栏、ETC段护栏及桥头桥尾段护栏安装工程。二、工期和进度要求施工日期待定。三、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监理规程、技术交底、合作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及交通部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检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艺措施、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内优外美,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优良工程等级。四、劳务合作方式及劳务报酬乙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安装(包括工人、机械、转运等),单价按照材料计算。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安装数量为准(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数量为准),最终以业主、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为准。五、双方职责。六、安全责任。七、工程结算程序和支付方式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作协议执行。八、合作协议生效。合同落款处甲方有“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张尚高速公路交安工程一类1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代表人***签名,乙方有“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代表人***签名。
同日,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甲方、买方)签订《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约定: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其中名称及规格型号为Gr-SAM-3E,Gr-SAM-1.5B1,BT-23(中央),Gr-SAM-3C,活动护栏(中央),GR-SB-1B1,Gr-SA-3E,Gr-SA-1.5B1,Gr-SA-3C,Gr-A-4E,BT-23(侧),BT-21-1,AT1-21,DT-2,AT21,BT-22,轮廓标,1A2A4A,B2B,3A,3B,4B;单价详见表格;质量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量见清单,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协议其他条款执行。……三、协议履行期限。四、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张家口市项目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卸货由乙方负责,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由乙方承担;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乙方随货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及其他应有相关技术资料;货物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五、验收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24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六、价格与货款支付本协议单价详见协议清单,增值税税率为9%;……每月的1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按清单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15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协议约定向乙方付款;货款采用分期支付,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将所用物资按批次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将随行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并加盖乙方红章)全部移交甲方;单项实际延长米波形护栏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月进度支付至乙方结算总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乙方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三到五个工作日乙方材料到达甲方指定的场地,甲方向乙方支付50万元左右人民币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金;自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发票,且甲方收到业主方张家口某某高速公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结算货款后(以实际到账为准)。七、双方权利义务。八、甲方违约责任。九、乙方违约责任。十、不可抗力。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张家口市仲裁委进行仲裁。十二、安全责任。十三、其他责任。合同落款处甲方有“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张尚高速公路交安工程一类1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有“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1年8月14日,***某公司(甲方)与天津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编号:(GH××××XHT)-21-8-19Z,约定:一、合同价款其中护栏名称及规格型号为三波板3320*506*85*4.15,立柱130*130*6.15*2540,飞机翅4.5,横梁89*5.5*2994,套管79*6.0*390,上端立柱102*4.5,螺丝M16*45、M16*50、M20*145、M20*180,垫片适配,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详见表格,合计549997.8元,以上单价是含税、含运费价格。二、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为汽运,甲方安排货品运输到乙方指定地点(张家口张北县),货车不能到达的地方不强求,运费由甲方支付。三、质量要求。四、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当日支付材料定金壹拾万元,定金到账合同生效;乙方在合同规定日期内30天提合同所订之材料,否则护栏板材料价格需按当天市场价重新计算;如果货到经验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造成乙方的一切货物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并退还定金,货到后清点数量打款后方可卸车,如护栏材料周六周日到货在客户经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发货;因货款不及时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后期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把本合同的材料款支付给甲方之后,甲方把本合同材料款退还给乙方。五、违约责任。六、附则。合同落款处甲方有“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有“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该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2日、2021年8月31日向到货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发货:4.5飞机翅334个、89*5.5*2994横梁190个、79*6.0*390套管334个、102*4.5上段立柱334支、130*130*6.15*2540立柱334支、3320*506*85*4.15十六孔调节板334片、89*5.5*2994横梁144支、M16*45防盗螺栓4008套、M16*50防盗螺栓1336套、M20*140防盗螺栓1336套、M20*180防盗螺栓668套、适配垫片1336个。***在单据日期2021年8月22日客户签字处签名;***在单据日期2021年8月31日客户签字处签名。
另查明,2021年8月14日,***通过微信分六笔向***转账共计50000元。
2021年8月19日,***向***转账货款70000元;2021年8月28日,***向***转账货款16980.8元、170000元、100000元;2021年9月1日,***向***转账货款168492.2元;2021年8月21日,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转账货款3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555473元。***系***某公司会计。
再查明,2021年3月25日,北京某某公司收到招标人张家口某某高速公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施工一类1标段中标通知书。2021年4月23日,张家口某某高速公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施工一类1标段,内容为K0+000~K18+000标段波型钢板护栏轮廓标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34352581元。2021年5月24日,北京某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JA1标段施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已中标的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JA1标段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对该施工项目实行全权负责制的项目管理;项目中标金额34352581元(含9%增值税金额);承包期限为建设工期执行委托方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合同中的工期要求,承包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工程保修期满及业主将工程款全部交付完毕止;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由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及目标管理(包括资料、验收、结算),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总包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承担总包合同中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项目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人员组织、生产经营均由乙方负责;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乙方是该项目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乙方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均由乙方委派同时报甲方备案;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及有关特殊专业工种工人须持证上岗,全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承担;管理费金额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所得税按照1.25%,实际结算管理费金额以最终结算审计价为准,多退少补;印章管理:(一)所有印章仅限用于与业主、监理及地方政府之间工作之用,不得用于担保行为,乙方如确实需要用于项目正常施工对外签订施工、劳务、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合同时,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且登记备案。(二)乙方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应严格按甲方管理办法登记备案,若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亦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项目为责任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三)严禁乙方私刻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项目经理章及与有关的任何印鉴,一经发现,甲方可随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因乙方责任使用上述印章所引发的全部纠纷由乙方一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法诉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2021年5月24日,甲方北京某某公司、乙方***、第一担保方丙方冠县恒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二担保方丙方天津某某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2021年9月16日,甲方***某公司与乙方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编号:(GH××××XHT)-21-9-16Z,约定:一、合同价款其中护栏产品名称及规格为护栏板3320*506*85*4.15,飞机翅4.5,横梁89*5.5*2994,套管79*6.0*390,上端立柱102*4.5,立柱130*130*6.15*2540,防盗螺丝M16*45、M16*50、M20*140、M20*180,垫片适配,单位、数量、备注详见表格,以上材料为GR-SA-3E五公里,总货款为2754264.2元,以上单价是含税、含运费价格。2021年11月24日,甲方***某公司与乙方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山东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编号:(GH××××XHT)-21-11-24Z,约定:一、合同价款其中护栏产品名称及规格为十四孔护栏板4320*506*85*3.15,六孔立柱140*4.5*2350,柱帽140*3.0,防阻块196××××*****4.5,防盗螺栓M16*45、M16*50、M20*140、M20*180,垫片适配,十六孔护栏板3320*506*85*4.15,开口飞机翅4.5,套管79*6.0*390,横梁89*5.5*2994,上端立柱102*4.5,十六孔加强版4320*506*85*4.15,立柱130*130*6.15*2540,飞机翅300*200*290*4.5,垫板320*506*85*4.0,型号、数量、备注详见表格,以上材料总量为GR-A-4E两公里、GR-A-2E四点四公里、GR-A-3E32套,总货款为2867100元,以上单价是含税、含运费价格。
2021年10月20日,***某公司为北京某某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金属制品*护栏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150元。2022年1月6日,***某公司为北京某某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金属制品*护栏板/立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03790.5元。北京某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5日向***某公司转账护栏板款/护栏材料款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203940.5元。
又查明,***作为原告将北京某某公司作为被告、冠县鲁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作为第三人诉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鲁1525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原告将北京某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原告将北京某某公司及***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41998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7月10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对于***于2023年7月10日报称的北京某某公司报***等人在张北至尚义高速一类1标段工程中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受理。2023年10月13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对于陈某对唐丰公(经)不立字【2023】006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申请,该机关已经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至2023年11月13日。
2023年10月10日,冠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对于***于2023年10月10日报称的北京某某公司被骗一案进行受理。
还查明,2021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向***转账300000元。
***与***通话录音1内容为:谭“喂张总,你说什么事”张“咱们得对对账”……“对的话不就说你指定的购料款吗”谭“什么购料款”张“定的那一公里啊,那光花的钱光购料款就63万多”谭“63万多怎么得了,你花63万多?”张“那有票啊,给***汇的款啊”谭“你给***汇了多钱”张“63万多”谭“你给***汇了63万多,去年买料最贵54万8,怎么会63万多。”张“那我不知道啊,人家没有钱不让卸货啊”谭“这不可能,去年最贵不超过55万,你花63万多”张“你自个瞅啊,这也不是我编的”谭“你说自个瞅没有用,你可以把票给我拍过来,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我给你拿了30万,你后边的……扣的乱七八糟东西我全拉账单出来,又***又这个那个的跟我有关系吗,现在公司闹得沸沸扬扬的。”……张“对账啊,这钱什么时候给”谭“对啥啊,这30万我已经给你了,剩下的汉威达没给我,我跟你对啥啊,我也整钱呢,就这么个话。你还让我跟你对啥”……张“我们按照你指定买料的花60多万”谭“你听我跟你讲,你花680万我们也得管呗,你把所有料单子拿过来,别人最多花55万,你花63万”张“那不腻让上那家买去的吗”谭“我让你上那家买去,那不是我指定的,是汉威达和人家有购销合同知道不,就算是我指定的,五家去买去,四家花55万,就你家花63万啊?”张“那个东西打到他那儿去了,这个料合多少钱你知道”谭“你听我讲啊,你这个钱打到哪跟我没有关系,我现在跟你说这个事你知道不,你花63万也好,你花68万也好,那是你的事我不管。你怎么整的我怎么知道,你心里都明白知道不,搁那整8天,不给人钱能让你卸吗,你料怎么来的你不知道吗”张“我给人家汇款,人家给装车”谭“你汇款汇了多长时间你心里没有数吗,再说多钱一公里你没有数吗,你就给人家汇63万,人家跟你要80万你也给啊?”张“他来的料,多少钱一吨有数吗”谭“我怎么没有数啊,人家54万8买的,人家找你要90万你也给啊?你买料买贵了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人家花54万8买的,你花63万多买的,你跟谁说能说得通这个事啊?”张“你多呗”谭“什么多呗”张“你卸的东西多呗”谭“一公里怎么能多呢,数都在那摆着了,你下面的人不会查啊”张“是***收的料,也不是我们收的料啊”谭“谁收的料”张“***啊”谭“***收料也好不收料也好,那是一公里而且你打上也是一公里。”……张“一公里你钱都进不来,我们怎么干啊”谭“人家干五公里,你一公里都费劲还干五公里”张“你不履行这个合同,我没法去干”谭“我怎么没有履行啊,你告诉我”张“你怎么履行了啊,3-5个工作日(打50万),你三五个月钱都没打进来怎么履行了”谭“那是我的事吗,公司的事和我有什么关系”……谭“……所有的账现在公司都没跟我算,你这点钱早晚给你,你这三十万二十万地瞅你在这磨磨唧唧”……。
***与***通话录音2内容为:谭“喂,张总”张“您说”谭“我跟您说点事,汉威达那边不正整那个账呢吗,整完账以后看看怎么跟他算,是起诉还是怎么的,现在你们第一批料,打款的那个记录……你不都有吗”张“都有”谭“你转给我,我统计一下子,你家不就一公里料吗”张“对啊”谭“你微信转给我”。
***与***通话录音3内容为:……张“66万三千多”谭“我跟你说啊,我刚才打电话了我不知道原因出在哪里,厂家的转账记录是55万多点,这个记录人家有,现在正在查呢,打给什么会计,至于你们花了六十多万是什么原因我现在不太清偿,我不能说厂家骗我,也不能说***骗我,这个事最后拿转款记录才能水落石出,明白不张总?”张“对”……。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在庭审中以有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其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北京某某公司提交《合同协议书》、《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张尚高速项目部印章使用承诺书抗辩其在承包案涉工程后以内部承包形式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对案涉工程施工实现全权负责制的项目管理,项目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人员组织、生产经营均由***负责,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系案涉项目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不得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签订供货、人员聘用、劳务、设备租赁及各种专业劳务分包的经济合同、协议、承诺和各类结算等,北京某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而非案涉协议使用的“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张尚高速公路交安工程一类1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施工企业认可的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的,该印章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施工企业应对加盖该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承担责任。故,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对加盖“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张尚高速公路交安工程一类1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天津某甲公司提供材料并负责安装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护栏工程的波形梁钢护栏安装工程,工程结算程序和支付方式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作协议执行,同时双方又签订《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虽然形式上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总承包人北京某某公司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天津某甲公司,但约定内容包括由天津某甲公司负责采购及提供主要材料,故该劳务合作协议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无效。判断是否为企业所属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被告***虽提供工作证照片、劳动合同欲证明其系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的职工,在本案中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劳务合作协议》、《张北至尚义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波形护栏买卖合作协议》中的“***”签名均认可为其本人所签,且称就案涉工程其已支付原告300000元,结合***与***的通话录音,综合全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被告***应对上述两个合作协议承担合同责任。***与***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原告购买案涉工程一公里材料的事实,原告天津某甲公司提交其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波形护栏材料购销合同书、转账流水、发货清单等证据证实其就案涉工程的一公里支出材料款555472元,虽与购销合同书中的金额549997.8元不一致,但结合***与***通话录音3中“谭:厂家的转账记录是55万多点,这个记录人家有,……这个事最后拿转款记录才能水落石出,明白不张总?张:对”等,这些内容能够说明***与***对案涉一公里材料款进行过协商、核对,双方认可以转账记录为准,故本院认定原告就案涉工程一公里购买材料的金额为555473元,现原告主张金额555472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扣除已付款,欠付金额为255472元,二被告依法应予给付。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及垫付工程款12000元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255472元;
二、驳回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2.08元,由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3.88元,由北京某某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78.2元。天津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62.08元予以退还48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