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835号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奇,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玻璃钢化粪池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238500元,被告已支付141550元,未支付9695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96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郝香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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