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54号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4166K。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女,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C787R。
法定代表人:吴安。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婴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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