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050号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陕西青峰峡悦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邢博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青峰峡悦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减半负担76元。
审判员 尤 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打印:相丽华校对:郝佳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