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904号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丁毅,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后8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曹娅楠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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