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280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某某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凌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某某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某某徐某某村民委员会、上海浦东凌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