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281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凌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村民委员会、上海浦东凌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村民委员会、上海浦东凌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