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1725号
原告:**中,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国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与被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中于2019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6.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56.5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范建锋
人民陪审员 刘武强
人民陪审员 翟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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