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3民初70号之一
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办事处黄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98E。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539。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83。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9.27元减半收取计4569.64元,由原告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浩
人民陪审员  谭永奇
人民陪审员  苏活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