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796号
***,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6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xxxxxxx元,本案执行费xx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xxxxx元,余额xxxx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已承担本案执行费xxx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79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