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执4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案执行费225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执行回案件款24346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泾河新城兴隆大街中段和泰家园X-X-XXXX、X-X-XXXX、X-X-XXXX三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处置。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航

审判员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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