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黔0624执53号
王某某、贵州某某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黔062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440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335元后,剩余案款52005元(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2440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于2026年1月27日主动履行,上述案款已悉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已依法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5)黔062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