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539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日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29601-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0民初41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告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告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告有限公司(证件号码:32829601-X)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3240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任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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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