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汤岸西路89号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3616G。
法定代表人:廖宝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雪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公司经营已经停滞,其住所地一直在荔城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荔城区拱辰街道,故本案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莆田市荔城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莆田市秀屿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谢晓荔
书记员黄晓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