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汤岸西路89号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3616G。
法定代表人:廖宝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雪聪。
被执行人翁国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国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闽0305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国建支付合同款六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人行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须待评估拍卖后按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305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旺莆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林建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