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汤岸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3616G。

法定代表人:廖宝勇。

委托代理人廖小娜,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1580179A。

法定代表人王健勇。

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货款本金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二、本院自2017年8月9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者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黄振源

审判员  杨志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明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