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中良输配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芦法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湖南中良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中良输配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381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7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中良输配电有限公司,付款行:长沙银行株洲芦淞支行)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中良输配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