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435号
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87648P。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