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423号
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罗湾路56号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明远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0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明远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明远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人民币77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