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2189号
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罗湾路56号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8764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明远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7828925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明远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中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