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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某租赁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6民初441号 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住所吉林省和龙市。 经营者:***,该设备租赁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与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