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白云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3执1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张江科技产业园10号楼5层。
被执行人:白云,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303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白云的社保账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