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3761号
原告:唐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滨县谷堆乡唐店村港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郑某、某公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1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