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574号
原告:郭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朱某,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东庑村。
原告郭某与被告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