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6712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中心A座28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保全费32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