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0281号
原告: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步敏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维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亮,男。
原告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竞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佳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