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7792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张铭山、张淑琴,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强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强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了对南京强思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坤东
人民陪审员 焦 虹
人民陪审员 瞿 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