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320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君诚昊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君诚昊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申请司法调解确认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诉前调确5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君诚昊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38226.2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978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3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