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0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16360元,执行费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清偿2000元,剩余14360元由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全部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02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