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377号
原告:***(系***妻子),女,1968年3月30日生,满族,住平泉市。
原告:***(系***之子),男,1994年1月10日生,满族,住址同上。
原告:**(系***之女),女,2010年1月24日生,满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泉市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4月3日生,住平泉市。
被告:平泉市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1月17日,回族,住平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宣化街。
主要负责任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平泉市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6.00元,减半收取计64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