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1840号
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科技孵化园18幢2-3楼。
投资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蓬布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黄泥山
村。
投资人:***。
被告:***,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
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黄泥山社区***11号。
被告:金华市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金华市乳品实业有限公司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金东区。
第三人:金华市金东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29号44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与被告金华市蓬布厂、***、金华市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金华市金东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原告金华市中立印刷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