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1637号
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903-86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