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87号
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男,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902-86室。
法定代理人:张健。
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6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6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08元,由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欣欣